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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资料图)

1、根据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》第五条的规定,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,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。

2、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(小学、初中教育)、高中阶段教育(普通高中、中等职业、技工教育)、高等教育(大学专科、大学本科、硕士研究生、博士研究生教育)。

3、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,按上述规定执行。

4、根据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》第六条的规定,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%扣除,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%扣除,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。

5、父母,是指生父母、继父母、养父母。

6、子女,是指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继子女、养子女。

7、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,比照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》规定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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