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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

清远发生一起因

疲劳且超速行驶导致

2人死亡的交通事故

7月14日11时37分,一辆小型轿车行至107国道2357KM+45M(即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大湾岗村委会马级岗村路段)时,与同向前方一辆载有2人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,造成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员当场死亡,驾驶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,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。

经查证,小型轿车驾驶人排除酒驾、毒驾违法,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排除酒驾违法。事故发生主要因为小型轿车驾驶人疲劳驾驶,且超速行驶(时速93km/h-96km/h,现场路段限速70km/h)导致。

依据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第六十条规定,小型轿车驾驶人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,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。

(来源:广东交警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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